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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途径,确保潢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加强对县内及过境的各类车辆的管控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豫S牌照车辆(不含过境车辆)严禁进入我县境内,防疫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车辆不受限制;过境的非豫S牌照车辆按照交警指定路线行驶。
二、长期在潢川县境内工作、生活人员购买的非豫S牌照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到县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编号《临时管控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三、凡发现非豫 S 牌照车辆在我县境内不按规定行驶的,可向当地派出所、交警大(中)队、交通执法所等举报查处,县交通管理部门将一律予以查扣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按照闯禁行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 2020 年 1 月 30 日 15:00 起施行,恢复通行时间另行通告。
举报电话:交警大队 0376-3915302 交通执法所 0376-3012660
潢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