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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网讯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
“草木荣华兹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吕氏春秋》
五千多年中华辉煌文明发展历程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所面临的生态问题的重要启示。中华文明将天地人统一起来、将自然生态同人类文明联系起来,取之有时,用之有度。
前几日,原本栖息在云南西双版纳的一群野生亚洲象,一路逛吃、北迁,最终抵达玉溪市峨山县。正因为人象关系日趋和谐,才造就了象群们这次奇妙的“旅行”,也让亚洲象们可以从容地寻找更为舒适的新家园。这正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生动体现,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最好诠释。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越来越和谐的自然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潢川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环境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推进成为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
2017—2020年,潢川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268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29件,包括滥伐林木案107件,盗伐林木案2件,非法狩猎案11件,非法采矿案9件;行政诉讼案件9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127件;环境侵权民事案件3件。
环资合议庭本着环境资源审判“重预防破坏环境恶化、重修复已破坏的环境”的原则,将环保禁止令制度充分运用于环资审判工作。对于经过环保部门调查,确实存在的污染违法行为,在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再次现场勘查,仍不改正的,经环保部门向我院申请环保禁止令,我院及时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污染损害扩大。
根据潢川县环保局的申请,我院对一家废旧塑料泡沫加工厂和一家砖厂依法作出了环境保护禁止令。
秉持“依法惩处犯罪,注重生态修复”的原则,将案件被告人是否主动履行复植补种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针对部分被告人因季节变化等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实施补种的情形,积极探索设立复植补种基金,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盗采河砂造成的损失31万余元;作案工具挖掘机、大货车予以没收;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9.5万余元。
在潢川县踅孜镇生态廊道新建复植补种基地1处,面积100余亩。审结的30余起滥伐林木案35余名被告人均已选择交纳复植补种基金的方式履行补种义务。在复植补种基地补植5公分以上红叶石楠116株、茶梅276株、海棠320株;在犯罪行为地复植树苗10000余株。
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警示作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每年“世界环境保护日”或就生态环境资源重大案件审判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运用广播电视、法院官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报道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托审判工作,通过巡回审判、邀请旁听庭审、编印宣传册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扩宽宣传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