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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看法官破解“婆媳关系”世纪大难题

转载 李斌2022/05/26 16:18:1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法院 作者:方诗阳 6785 阅读 0 评论 21 点赞

潢川网讯方诗阳俗话说,婆媳关系一本经,仔细研读不省心。婆媳关系大概是自古以来最难处理的家庭关系了,因为它既没有婚姻关系的那种密切性,也没有血缘关系的那种稳定性。婆婆和媳妇之间因为同一个男人走到一起、生活在一起,但也会因为同一个男人而对彼此产生看法、滋生矛盾。

这是一起由夫妻矛盾上升至婆媳冲突,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件中的原告是年近古稀的两位公婆,被告则是儿媳。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与儿媳一直是分居状态,长时间的分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在此情形下带着读初三孩子与公婆共同居住的儿媳与公婆之间日渐隔阂,家庭矛盾日积月累,婆媳之间时常发生“大战”。在数次报警,警察干预无效后,二位老人认为现在和儿媳共同居住的房屋是自己所购,现在的矛盾已无法共同居住,一纸诉状,诉诸法院,势要将儿媳立即“请”出房屋。

负责该案的员额法官毛鹏辉及时联系儿媳了解情况,她回忆,一家人一开始也有过其乐融融的时光,后来与丈夫聚少离多,时间和空间不友好地将两人感情冲淡,丈夫也曾多次提出离婚,可自己为了孩子不愿分开。

作为长辈的两位老人在夫妻有矛盾时,没有发挥正向劝解的作用,反而对儿媳提起诉讼,让家庭矛盾逐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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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家庭矛盾,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且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现其家庭尚有一名正在读初三的学生,马上面临中招考试,大人的恩怨情仇总有过去时,但孩子的考试一旦失利却永无回还日。为使双方之间的问题能够以对孩子的成长学习最有利的方式了结,毛鹏辉邀请人民调解员、律师共同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可双方情绪激动,矛盾之大,缺乏调解基础。

从来法理上来看,两位公婆是涉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权利,现双方发生矛盾,暂时无法调和,再在一起居住不利于双方矛盾缓和及未成年人教育成长,且儿媳在本地另有住房,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所以老人要求儿媳刘某搬离涉诉房屋的诉求合理合法。

从情理上看,婆婆一方要求儿媳立即搬离,没有缓冲的余地,不符合生活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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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从问题着手,与双方谈心、唠家常,婆婆不同于之前的剑拔弩张,在调解室面对法官时,面对如今的家庭现状难掩唏嘘,长时间的“斗智斗勇”也让老人筋疲力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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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周的合力悉心调解,儿媳终于作出让步,同意自觉搬离涉诉房屋,两位老人也愿意给予儿媳合理的搬离期限,并自愿给付儿媳4000元作为临时租房费用。

千人千面,对有些性格契合度没那么高的婆媳而言,“远香近臭”定律确实要遵循,而“婆媳关系要和睦,可不能朝朝暮暮”的玩笑话也真得走心。所谓“婆媳关系”不过是婚姻关系的衍生,牢固的婚姻关系才是其他家庭关系的基础。

民法典描绘出理想的生活图景,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个体与家庭,家庭与社会,林林总总,绝不是一纸文书能将所有的问题画上圆满句号,保持对生活的敏锐度和感知力,让刚性的法律产生人性的温度,这就是法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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