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潢川法院::执行和解岂容“泡蘑菇” 妨碍执行当心被拘留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潢川要闻 / 正文

637343741197780112217916620.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潢川法院::执行和解岂容“泡蘑菇” 妨碍执行当心被拘留

转载 2018/04/27 09:01:5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法院 作者:管理员 858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潢川网4月25日讯(李方正)2015年4月,刘某某以购买化肥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0‰。该款借出2年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始终未予还款。李某某将刘某某诉至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潢川法院经审理,判令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李某某遂向潢川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由潢川法院执行局李忠执行团队负责执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刘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行书和财产申报令。在规定期限内刘某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执行人员依法向刘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感受到执行压力的刘某某仍然心存侥幸,意图借调解之名继续拖延,他一边表示愿意与李某某协商解决,一边又在调解过程中,以种种理由搪塞始终拿不出履行方案,导致多次调解未果。4月23日,执行人员再次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其所在乡的司法所进行调解,刘某某又“故伎重演”,调解仍然无果。鉴于该情况,执行人员决定将刘某某拘传到法院,根据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对其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被拘传到执行局后,刘某某彻底放弃了幻想,向执行人员和申请人保证一定在1个月内还清借款。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结案。

执行法官在此正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执行和解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切莫自作聪明、心存侥幸。

已有0人点赞

20161002142931_78160.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