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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孩子成为“受害者”,潢川法院温情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潢川网讯(陆东起)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却不能解除。近日,潢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件中,原告冯某和被告丁某于2014年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离婚后三个女儿均由男方丁某抚养,女方冯某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冯某顾及三女儿年幼需要照顾,于是将三女儿带在自己身边抚养。后丁某对三个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冯某无奈,想尽各种办法维持孩子们的日常开销,干过各种零工兼职,现在和朋友合开一家推拿店,才渐渐稳定下来。
在此期间,大女儿已经出嫁,二女儿即将升入高中,小女儿也即将小升初,但孩子们的学费让冯某举步维艰。二女儿每年学费12000元,小女儿每年上学生活也需花费36000元,而丁某所谓的抚养,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能保证,学费更是遥遥无期,每每一拖再拖,最后也不能如数履行。离婚后丁某未按约定好好抚养三个女儿,反而因为抚养权在手以及冯某对孩子的不舍,更加不负责任。继续由丁某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益处,现在二女儿和小女儿也愿意和冯某一起生活,故冯某诉至潢川法院,请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丁某支付一定抚养费。
少年家事法庭庭长刘新力在受理该案件后,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立即着手展开了调解工作,联系双方当事人,希望从最大限度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结合父母双方工作生活实际,以及对待子女的态度办理此案,让孩子们对父母婚姻的变故及抚养权的变化对其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本案中,两个女儿都已经年满八周岁以上,且均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原告作为一个母亲,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辞辛苦。现如今,原告既有抚养能力,孩子们又愿意跟随其一起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起初,被告拒不支付抚养费,认为孩子继续跟随自己生活更适宜。调解过程中,刘新力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挥了审判专业的优势和效能,询问孩子们的意愿,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系双方公亲族长一同进行调解。一方面从亲情入手,虽然双方离婚,但是孩子是无法割断的血脉;另一方面以法理育人,耐心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为人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劝说双方从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法官本着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和学习,耐心劝说父母双方,最终被告愿按照河南省城镇人均收入以及子女学习生活所需给付抚养费,并自愿将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两婚生女名下,同意该房屋售卖后,售卖钱全部用于孩子们的抚养费。本案不再变更抚养关系。因正值开学季,刘新力又沟通校方缓交学费,及时接纳迟来的入学生,让孩子们安心上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此而解除,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希望,和谐稳定的亲子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保障,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该因为离婚而有所缺失。夫妻离婚,支付抚养费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近年来,潢川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守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第一线,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引导当事人以“结案了事”变为“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