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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锣鼓声声表感谢 龙狮舞进法院来
合影
潢川网讯(杨立琪)“咚锵、咚锵、咚锵……”一头舞狮在潢川法院桃林法庭,欢快舞蹈,引人注目。
春节后的首个工作日,在阵阵锣鼓声中,潢川法院桃林法庭迎来了一支“特殊”的舞狮队伍,这支舞狮队伍是当事人黄先生为感谢潢川法院,特地请来表演的。
“这件事已经困扰我好几个月了,现在终于了结我这块心病,可以睡个好觉了,特别要感谢涂庭长公平公正的高效审理判决。”黄先生说道。
春节前,黄先生的儿子与一女子订婚,并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但双方在准备结婚之前,因琐事发生了矛盾,最终分手。分手后,双方在协商退还彩礼的问题上产生分歧,遂诉至潢川法院。
桃林法庭庭长涂成林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最初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婚约失败后双方产生较大的矛盾,因所涉钱款复杂,又涉及到当地风俗,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既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意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涂成林先后联系双方当事人及驻庭调解员组织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双方的争议点及矛盾点,但遗憾的是由于双方立场不同最终没能调解成功,涂成林立刻转为开庭审理,并快速下达判决。双方收到判决后,对判决内容都表示服判息诉。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是结婚的一种习俗,但很多时候,这种习俗并不牢靠,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法官提醒当下的适婚男女青年,要树立正确婚嫁观念,多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理性捍卫各自的合法权利及家庭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岁春作首,万事行为先。新的一年,潢川法院全体干警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踏上新的征程,面对新的一年开好头、“卯”足干劲,以更饱满的热情、更加过硬的司法能力和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