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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潢川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转载 蔡冯阳2023/07/06 10:01: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法院 作者:徐晓鸽 2106 阅读 0 评论 22 点赞

本网讯(徐晓鸽)消费市场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彰显城市形象的重要平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环节,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潢川法院为响应消费者诉求,化解纠纷,依法审结一起涉企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产品生产者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掌握着产品的所有信息,在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消费者并无能力从技术上确切地甄别侵权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因此,产品责任纠纷中,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在消费者进行初步举证后,如生产者不能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2月,原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向被告匡某某(系销售代理商)购买被告上海某公司生产(系生产商)的制冷设备。2022年3月1日上午,匡某某安排两名安装人员将原告购买的制冷设备安装在原告指定的放沼气设备的机房中。原告于当日夜里九时许打开该设备的闸刀,开始使用机器,3月2日凌晨四时左右,案涉设备所在房屋发生爆炸。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故诉至潢川法院。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负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因产品缺陷受到了损害这一基础事实。原告已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生产者应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上海某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匡某某作为销售者,其在向王某某销售案涉制冷产品时,有附随义务向其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其未指派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人员为王某某安装制冷设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安装人员或其本人将该安全使用方法告之过王某某,故其应就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当安装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某公司及匡某某分别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原告王某某要求二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限被告上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计款126323元;被告匡某某对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环境好了,消费者才能更安心,市场发展才能更广阔、更活跃。产品质量安全更是涉及民生的大事,关系到千家万户。近年来,潢川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履职,能动司法,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引导经营者不断增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让消费活力不断迸发出新时代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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