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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力,护此青绿——潢川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转载 蔡冯阳2023/08/16 10:57: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法院 作者:刘宇环 2093 阅读 0 评论 2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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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力,护此青绿——潢川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本网讯(刘宇环)8月15日上午,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潢川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2004年,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与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合作造林,张父所占股份为30%,后来张父将其所占的林木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并由其管理。2022年12月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张父的情况下将公司所占的70%股份转给阮某某。

2023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以给父亲看病需要钱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其管理的合作造林部分杨树给砍伐卖掉。2023年7月19日,阮某某将其所有的合作造林的 70%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被伐树木为杨树,伐树 55 株,立木蓄积 20.268立方米。2023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愿预缴罚金及复植补种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潢川法院将继续秉持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用实际行动为潢川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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