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潢川一男子多次盗窃电瓶车,法院判了!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潢川要闻 / 正文

637343741197780112217916620.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潢川一男子多次盗窃电瓶车,法院判了!

转载 蔡冯阳2023/09/27 17:32: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法院 作者:刘宇环 1983 阅读 0 评论 22 点赞

本网讯(刘宇环)“我知道我错了,我真的很后悔,希望法庭能够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当庭流下忏悔的眼泪,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_DSC6683.JPG

9月26日,潢川法院公开审理了由潢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一案。潢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长。潢川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春丽出庭支持公诉。

_DSC6700.JPG

2023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先后窜至潢川县丹桂园地下车库、东方物流港附近工地等地盗窃七次,先后盗窃二轮电瓶车七辆,被告人罗某某销赃获利人民币2305元。案发后,该七辆电瓶车已全部追退给各被害人。

_DSC6711.JP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_DSC6683.JPG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电瓶车已追退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_DSC6737.JPG

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可能会一时轻易的获得钱财,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侵犯了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小失大,一错再错!

已有0人点赞

20161002142931_78160.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