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潢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庭审现场
院党组书记、院长郭长林,市中院、检察院领导,以及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院党组书记、院长郭长林,市中院、检察院领导,以及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基层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基层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副检察长李廷辉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赵某某出庭受审
公诉方出示证据
潢川县水利局助理工程师贺某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结束后,潢川法院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科科长陈明主持
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庭庭长李智勇应邀向媒体记者作工作介绍
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邓宇平应邀向媒体记者作工作介绍
媒体记者现场听取介绍
潢川网讯(李刚 陈明)“现在开庭!”8月17日上午9时,潢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大法庭内法槌敲响。该院的7人大合议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我市首例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带领两名检察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院党组书记、院长郭长林,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蔡红莉,市检察院领导,市县人大代表胡星、白杨、钟伟、焦劲松、宋强、任忠强,市县政协委员张培全、吴雪红、刘健、李健以及基层组织代表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河南日报、大河报、信阳日报、信阳电视台、潢川电视台、潢川网等媒体记者现场报道庭审并参加了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赵某某在潢川县桃林铺镇与上油岗乡交界处的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采挖河砂并售卖非法获利。为方便采砂,赵某某擅自开挖河道,改变河流流向,取土垫路形成深坑,经鉴定:赵某某共计非法采砂8千余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万余元。赵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还造成河堤损毁,损害了公共利益。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两高于2018年3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赵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潢川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依照《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由3名员额法官和4名具有专业知识、来自基层组织的陪审员组成七人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贯彻依法严惩精神,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辨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控辨双方到案发地进行了实地勘查。
今天上午,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发表控辩意见。潢川县水利局助理工程师贺某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生态修复提出专业意见。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愿意承担9万5千余元的盗采河段河道、河堤修复费用(庭前已交纳)。
合议庭在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盗采河砂造成的损失31万余元;作案工具挖掘机、大货车予以没收;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9万5千余元(已缴纳),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修复方案的要求完成修复工作。
庭审结束后,潢川法院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教科科长陈明主持发布会,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邓宇平和环境资源综合审判庭庭长李智勇应邀向媒体记者介绍了本案审理的相关情况和我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本案的审判,在依法惩治盗采河砂犯罪行为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犯罪生态修复请求提供了刚性的司法保护。彰显了潢川法院严惩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担当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坚定决心。
潢川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协调机制,做好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对接,保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合力筑牢司法屏障,以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