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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丨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潢川法院公开审理两起职务犯罪案件

转载 李芷萌2024/09/12 09:30:0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法院 作者:刘宇环 1009 阅读 0 评论 22 点赞

本网讯(刘宇环)为充分发挥庭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震慑作用,不断筑牢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9月10日下午,潢川法院公开审理由潢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洗钱罪一案。潢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长。县纪委、检察院、县直各单位人员共200余人到场旁听。

一、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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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潢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开某某、林某某贿赂款数额巨大,为公司方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张某受贿案、挪用公款罪、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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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潢川县第二中学副校长、年级校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不符合潢川县第二中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将收受的贿赂款存入其持有的他人银行账户,用于理财投资和日常消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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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旁听活动,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将职务犯罪庭审现场成为警示教育课堂,警醒旁听人员要始终树立廉洁奉公意识,牢守党纪国法红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和“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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