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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刘宇环)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1月23日,潢川法院公开审判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被告人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22年4月27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某款8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制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肖某某未如期申报财产。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肖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进账记录金额三十余万元。2023年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肖某某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多次收取工程款五十余万元。至今肖某某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被告人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宋某某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288960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告人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宋某某在个人微信账户、个人支付宝账户内均有大额资金流水,但宋某某未将上述款用于执行债务。2024年8月29日,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了还款义务,潢川县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结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遂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不是一纸空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