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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网讯 当初,受利益驱使,赵某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河道自然形态。后经潢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95712元。
近日,行政庭庭长李智勇会同县检察院、县水利局、桃林镇政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盗采河段的修复情况展开回访,实地查看修复效果。
判决生效后,按照修复方案,相关部门对盗采河段开展恢复治理工作。原本破坏严重的河段已进行土方回填,覆盖着郁郁葱葱的草坪绿植,河堤整修加固为水泥路。曾经“伤痕累累”的白露河,重新恢复了生机。
潢川法院在惩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修复工作,努力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有机衔接,让判决蕴含山更绿、水更清、人与自然更和谐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