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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食品经营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要求,各餐饮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各餐饮单位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经营场所不得前灶后厅;
3、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即:门前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室内悬挂灭蝇灯、放置粘鼠板、加工食材必须加装防尘罩;
4、操作间干净卫生,操作工用具摆放整齐,操作间内不得堆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
凡是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