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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关于明确人员、车辆通行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转载 李斌2020/02/18 18:02: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县防控办 作者: 9069 阅读 0 评论 1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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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支持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人员车辆通行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补充通知》(潢疫防指办〔2020〕30号)文件精神,复工生产类企业用工车辆通行,由县工信局审核,出具《证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资经营主体用工车辆通行,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出具《证明》。

二、所有车辆通行证由县交通运输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主管部门核发。主管部门指派专人领取后,加盖单位印章方可有效。主管部门需提供人员车辆名单等通行证发放依据,用于备案核查。

三、根据《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通知》(潢疫防指办〔2020〕43号)文件精神,现就涉及事关民生物资运输事宜明确如下:生产物资供应和销售,由县工信局核发《物资运输临时通行证》;医药批发零售经营主体车辆通行,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发《物资运输临时通行证》;生活物资类(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禽类、蛋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奶制品、调味品等)和农产品销售,由县商务局核发《物资运输临时通行证》。农资物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畜禽种苗等)供应和销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输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发《物资运输临时通行证》。其他物资运输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物资运输临时通行证》。各核发单位负责对发证车辆管理,各卡点负责核查。

四、对确需离开潢川县又不返回的上班、上学、返家、务工等人员,严格按照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节后离县人员放行管控工作的通知》(潢疫防指〔2020〕41号)审批要求执行。

自行驾车离县外出的,当事人应按照《证明》上的出行日期离开潢川县,当日未能离开的,《证明》作废。当日出行的,一律不得返回。

驾车送人离开潢川的,需随车携带《证明》复印件,并限当日原路返回。

五、在国外就业、就学离潢人员在开具《证明》时,不需提供“就业接受地或所在单位要求上班、复工等相关资料”,只需提供本人护照(绿卡)和出国机票即可。

六、在外地创业(开公司、有经营实体)的潢川居民在开具《证明》时,只要能够提供本人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不需要“就业接受地或所在单位要求上班、复工等相关资料”。

  潢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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