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潢川法院:砍伐自家林木也被判刑? 巡回法庭“现身说法”
庭审现场
潢川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肖燕讲解法律
行政庭庭长杨海洪宣讲知识
潢川网讯 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便取得树木的所有权或是自家种植的林木,也不能随便砍伐。6月3日下午,潢川县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缴纳复植补种金2000元。
考虑到农村滥伐林木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潢川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肖燕将审判巡回法庭设在案发地,并组织当地村干部共80余人旁听。在踅孜镇政府礼堂,一面国徽、几张桌椅就布置好一个庄严的巡回法庭。
2020年11月,眼瞅着到年底了,王某某心里盘算着自己收购的那一片杨树长得粗壮高大,已到了“收获”的季节,准能卖个好价钱,让全家老小过上个好年。“心动”不如行动,11月16日至12月2日,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姜某某两人砍伐其种植在潢川县踅孜镇某村淮河堤下林地的杨树共计54株,后将砍伐的树木卖掉。经鉴定,被砍伐杨树立木蓄积25.4927立方米。
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环节,案件基本事实查清,是非责任明了。潢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王某某主动投案直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及复植补种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后,肖燕结合审判案例,就大家生活中以为“没事”,但已经触犯法律的常见行为进行释法。从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的区别和行为构成要件、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致地解读。
行政庭庭长杨海洪就开展巡回审判的重要意义,以及推进形成诉源治理新局面的紧迫性进行了宣讲,希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共同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多元解纷”的纠纷化解新机制,降低成讼率指标,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因此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本单位、本人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树量、树种及方式等进行采伐。否则,即便是砍伐自家所有的树木或者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收购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并达到一定数量标准,都有可能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