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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网讯 “刘鸿钧法官办案公平公正,为我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刘鸿钧法官是为民做主的好法官,再次对刘鸿钧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是一段来自当事人吴某甲的感谢信中的内容,寥寥数语,却透露出了满满的感激之情。
1998年,吴某甲承包了村民组土地1.93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并取得该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0年,为了照顾残疾哥哥吴某乙,吴某甲将承包的0.35亩交由吴某乙对外出租,租赁费用于补贴吴某乙的生活。后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租赁该块土地并建5间房屋,经营打米厂。2002年,黄某乙去世,该房屋由黄某甲等人使用至今。2014年,吴某乙去世,吴某甲请求收回承包土地并赔偿损失,诉至潢川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甲辩称已购买了租赁土地并提交了经村委会确认的《卖地合同》,但《卖地合同》没有吴某甲签名。因只有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且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土地吴某甲与吴某乙是否发生过置换;二是吴某甲的损失如何界定。考虑到案件迁延时间长、案情复杂,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刘鸿钧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深入基层,多次前往镇政府、农业局、高速指挥部、村委会、村民组等,了解涉案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地上建筑物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情况及现状等事实。基于事实,认定吴某甲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有权主张返还土地。依法判决黄某甲等人限期拆除吴某甲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将该土地交付吴某甲。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的纠纷,是农村中常见但是难以解决的疑难纠纷,看似细小,实则案情较为复杂。判决后,吴某甲将一面印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和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送到刘鸿钧手中。
朴实的话语、真挚的情感,承载了一位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与信任、对法官的感激与肯定,是潢川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一个缩影,更是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