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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跟踪式”回访 做好案件审理的“后半篇文章”

转载 2022/05/12 17:16: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潢川法院 作者:刘宇环 王登奇 6934 阅读 0 评论 1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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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跟踪式”回访 做好案件审理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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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货物

潢川网讯(刘宇环 王登奇)近日,潢川法院来龙法庭门口停了两辆货车,货物搬上搬下,好不热闹。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陈某是被告蔡某所开超市的供货商,2018年原告陈某向该超市供应卫生纸等产品,由于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陈某经常先将货供给蔡某,再算货款。可后期蔡某的超市倒闭且合伙人较多,陈某向蔡某一直索要拖欠货款未果,故原告陈某诉至法院。

来龙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庭庭长谢晖对案情进行梳理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晰且系营商环境类案件,可以使用调解的方式尝试解决,于是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充分征询意见。经协商,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解决矛盾,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不是其本人签字,应由超市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不能只找他,原告则说,之前的合作一直很好,怎么现在不承认?案件一时僵持难以解决。

谢晖对原、被告释明法理,本来所欠货款并不是很多,双方又是长年的合作伙伴,完全有和解的余地。并且如果否认该签字非本人所签,应进行笔迹鉴定,同时说明笔迹鉴定的费用及后果,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合伙人主张权利等。蔡某充分考虑后决定由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又对偿还方式及时间产生了分歧,陈某要求蔡某立即支付货款,而蔡某则提出用货物抵付。谢晖接着耐心地进行劝说,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于调解协议签订后20日内被告提供价值货款一半的货物加一半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该案得以调解。

案件虽然顺利调解,但谢晖仍然心系该案的后续履行问题,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不再将简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双方交付的前两天再次联系蔡某,蔡某表明一定会在约定日期履行责任。

在约定日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及时交接完货物及款项,该案至此得到圆满了结。

潢川法院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既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坚持阵地靠前,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积极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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